言论自由=发布不实言论?
网络空间=法外之地?
还是为了吸引眼球、增加流量
利用网络编造散播谣言
歪曲事实夸大其词
终将受到公安机关的依法打击
近日
滕州市公安局网警大队持续推进
打击整治网络谣言专项行动
及“净网2024”专项行动
依法查处一起编造网络谣言典型案件
案件回顾
近日,民警在日常网络巡查工作中发现,滕州网民刘某某在其个人社交媒体账号上发布“滕州女人何苦为难女人”的视频内容。警方迅速开展调查,发现该短视频内容并非发生在滕州,系刘某某为博取关注、推广其个人业务从网上随意下载拼凑,二次编辑后冠以滕州事件发布,该行为对滕州社会公共秩序造成了不良影响。
警方出动
对此,滕州市公安局迅速响应,会同龙泉派出所于同日在滕州某写字楼找到刘某某,向其阐明了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并进行严肃教育,同时立即删除所有涉谣视频,以消除不良影响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二十五条规定,滕州市公安局依法对刘某某散布谣言、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做出行政处罚。
警方提醒
此次行动,不仅是对个案的处理,更是滕州市公安局致力于构建健康网络生态,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的又一例证。我们再次呼吁社会各界共同参与,携手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,让真实与正能量成为网络文化的主流,共同营造和谐清朗网络空间。
散布网络谣言的法律责任
如果散布谣言侵犯了公民个人的名誉权或者侵犯了法人的商誉的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规定,要承担停止侵害、恢复名誉、消除影响、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的责任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二十五条: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;情节较轻的,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:(一)散布谣言,谎报险情、疫情、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;(二)投放虚假的爆炸性、毒害性、放射性、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;(三)扬言实施放火、爆炸、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一百零五条:以造谣、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、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、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;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,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二十一条: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,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、商品声誉,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四十六条: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,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、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:编造虚假的险情、疫情、灾情、警情,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,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,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,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;造成严重后果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