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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帮助取现、转移赃款”?一个字:抓!
来源:滕州反诈微信公众号 作者: 时间: 2024-04-12


近日,滕州市公安局刑警大队在工作一起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,发现因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列为网上逃犯的高某有活动轨迹。获得线索后,反诈专班民警迅速分析研判、锁定位置,并成功在枣庄市市中区某小区将其抓获。

据犯罪嫌疑人高某交代,其先物色本地取现人员,用于接收诈骗资金,再让取现人员到银行网点取现,最终由高某负责将取出的现金汇总交于上家,并从中获利。

犯罪嫌疑人高某为谋私利,在明知上游钱款为违法犯罪所得的情况下,通过带人线下取款、非法转移涉诈资金等方式,为上游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帮助,涉案金额9万余元,涉嫌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罪。

目前,犯罪嫌疑人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,案件在进一步办理中。


法律法规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: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、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、转移、收购、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、隐瞒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



警方提醒


君子爱财、取之有道。广大网友切勿贪恋“挣快钱”、贪图小便宜而陷入诈骗深渊。

时刻提高警惕,切莫将自己的银行卡、手机卡、收款二维码等提供给他人,更不要为了蝇头小利加入“洗钱”团伙,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帮凶。

若明知是犯罪所得仍然帮助资金转移的,则构成刑事犯罪,将依法承担刑事责任。